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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党外正职与中共党组(党委)关系有关问题的建议


来源:教学部 作者:学员 邓联日 日期:2012-05-02

我于20122 起担任邵阳市物价局局长,成为与中共党组合作共事的政府工作部门党外正职。同年4月,我局被列为规范政府工作部门党外正职与中共党组(党委)关系试点工作单位。现将我局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及对有关问题的建议汇报如下:

一、我局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

党外正职与中共党组的关系涉及方方面面,其核心问题是权责划分。我局在市委组织部、统战部的正确领导和精心指导下,通过建立局务会议制度、局党组议事规则、局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三个基本制度,形成了权责明确的制度框架。

一是明确了局长的权责。规定局长享有行政决策权、行政指挥权、财务审批权、人事建议权、党内文件参阅权、党组会议列席权、党组会议议题建议权,同时明确局长主持除党务以外的全面工作,市委组织部和统战部的领导在送我赴任时也明确了我在局领导班子中排名第一、局党组书记排名第二。为确保局长人事建议权的落实,局党组议事规则特别规定,人选意见与局长不统一的,党组不上会研究、不临时动议。三年来,我局共提拔干部副处级2名、科级 11名,其中7名是由我提名或向市委推荐的。

二是明确局党组及党组书记权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的规定,明确局党组议事范围为思想政治工作、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检查工作三大类,同时明确党组书记主持党务全面工作。

三是明确局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和决策方式。议事范围包括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单项开支10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调整、人员编制、行政监察8个方面;议题由局长和党组书记在征求其他班组成员的基础上协商确定,联席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局长拍板决策,形成决议。因局长外出而又必须决策的紧急事项,由局长委托党组书记(兼任排第一副局长)代行局长职权决策。

三年来,我与局党组一班人特别是局党组书记在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充分协商、充分谅解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在全局上下形成了党务支持政务、政务支持党务、党务政务共谋发展要务的良好局面,合作共事关系和谐、成效明显。三年来,我局有28项次工作被评为省以上先进,其中国家级3项。特别是我局于2010年创造的“五个一”基本药物价格监管经验,通过省人民政府在邵阳召开现场会、湖南日报、CSSCI来源期刊《价格理论与实践》等媒体分别在全省、全国推介。三年间,本人被市政府记二等功、三等功各一次。

二、对规范政府工作部门党外正职与中共党组(党委)关系的几点建议

规范政府工作部门党外正职与中共党组(党委)关系试点工作已经开展了三年。建议省委组织部、统战部对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尽快用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全省统一的制度。特别是对试点单位做法尚不一致、社会比较关注、直接关系到党外正职能否有效履行法定职责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为此特建议:

明确党外正职排名第一、党组(党委)书记排名第二。这不仅是政府工作部门履行法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职能、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也符合党内法规的规定精神,如《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机关党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这说明在行政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完成法定任务上行政负责人是承担主要责任的。同时,这样排名实践中也是多数的做法。

将党外正职的干部人事问题建议权提升为干部人事任免提名权。本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干部行政职务任免,由党组(党委)书记和相关班子成员、干部人事部门负责人充分酝酿并与党外正职充分协商后,由党外正职提名,提请党组(党委)研究决定。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树立党外正职的行政指挥权威、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又与人大常委会任免的行政部门干部是由政府首长提名的做法接轨,同时也不违反党管干部的原则。

建立干部人事问题的仲裁机制。在党外正职与党组(党委)在干部人事问题上有重大分歧不能短时间内达成一致又不能暂缓研究的情况下,由单位党组织书面提请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裁决,单位党组(党委)按裁决的意见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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